“依‘規’征收多,依‘法’征收少”——當前我國稅法體系中,大量稅收事務是由政府行政法規主導,除個人所得稅、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外,絕大部分主體稅種游離在人大立法之外。
  面對“稅收法定”的缺位,參加全國兩會的部分代表委員呼籲,應儘早讓稅收立法權回歸人大,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設立時間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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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自己立條例,自己收費”
  立法缺位加大徵稅隨意性
  “如果我五年的代表生涯,即使僅僅做成這一件事,我也很高興。”昨天,山東團全國人大代表趙冬岑表示,她今年的議案仍是關於“推進落實稅收法定”。她建議,今後新設稅種不再由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條例,而是通過全國人大立法程序,並且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。
  “百姓對三公消費意見大,是因為都看得到,然而很多稅的征收,大多數老百姓並沒感受到。征收隨意,錢花得也就隨意。”趙冬苓說,“政府自己立條例,自己收費,涉及行政收費的亂象更多。必須要通過立法,避免收稅的隨意性。”
  “‘稅收法定’的含義是,稅收的權力應當歸於全國人大,通過立法的形式來落實,而不是行政來確定的。”全國人大代表、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表示,僅憑一個條例或暫行條例就向民眾徵稅,已不合時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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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沒有時間表就等於沒打算做”
  稅收立法應明確改革路徑
  “‘稅收法定’既然已經提出,就必須要設定時間表。沒有路線圖和時間表,等於這件事情沒打算做。”趙冬苓說,去年提交議案半年後,她得到了全國人大的回覆,但立法的時間表仍沒有明晰。
  趙冬苓認為馬上收回稅收立法權不現實,希望能夠在5年內實現。對於稅收立法權如何回歸人大,目前有兩種路徑:一是直接廢止,即擇機廢止包含“設稅授權”在內的“1985年授權決定”;二是間接收回,即儘快把現行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。
 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認為,完全重新立法設立稅種,需要付出很大的時間成本,並不現實。應對現有稅種和新設稅種區別對待。
  “凡是新增稅種,都必須經過人大立法程序,並且廣泛征求社會的意見和建議,充分體現公眾意願。”趙冬苓同時建議,國務院修改現有稅收暫行條例時,只能減稅不能增稅,不能擴大授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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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收回設稅權,人大還要些做什麼”
  建稅收法律制度體系是目標
  30年前,由於改革開放初期人大立法條件不成熟等原因,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先後在1984年和1985年授權國務院使其擁有稅收設置的權力。
  30年來,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,特別是立法制度的不斷完善,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條件已經成熟。但要將人大授權國務院立法逐步回收到人大自身立法,轉變絕非易事。
  “收回設稅權,人大還要做些什麼?”趙冬苓建議,稅收立法對人大自身能力提出很高要求,一方面人大應增加編製和專家數量,提高立法專業能力;另一方面應開門立法。
  不少代表委員指出,“稅收法定”原則下,未來我國應構建一個以稅收法律為主、稅收行政法規為輔的新型稅收法律體系,以此作為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、規範政府權力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的目標。
  “雖然稅收由人大立法過程會比較慢,以房產稅為例,依據國務院條例推進可能進度會很快,但立法始終是不能繞過的程序。改革沒有捷徑可走。”全國政協委員、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白重恩說。  (原標題:稅收法定應設時間表路線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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